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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以前国家严格控制超生,而现在晚婚晚育的现象特别明显,所以国家为了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现全面提倡计划生育政策。那么,2020年山西省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下面就随一起来做相关了解吧。

12022年山东生三胎的政策是怎么样的?2022年山东三胎最新政策?

至于山东三胎政策,最新的规定是主张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且有相关规定需要明确六个条件,审批后才能再生育孩子。有三胎的家庭可以领取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到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现场申报。但是每个省市的规定不一样。建议举报前咨询。

健康三胎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部分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患有不孕症,女方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行了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具体政策建议最好咨询当地规划部门。

广东省2020年二胎政策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以上便是关于“广东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若大家对上述计划生育政策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联系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更细致的咨询。

江西二胎准生证相关政策:

2016.2.15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决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全面实施二胎政策的同时,江西省和2016年1月20日通过了修订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二胎政策涉及生育服务证书和生育一胎证书的修改。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后,将出生证明更名为出生证,生育一胎出生证更名为出生证。2016.3.22江西省实施出生登记和再生育批准网上处理2016年3月15日,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中央综合育儿管理服务决定为了让人民受益,为人民提供便利,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已经开放,即一个孩子和两个孩子的出生登记可以在线进行,第二个出生证也可以通过在线检查处理和批准。公众可以不时检查和批准。时间表。

四川省2020年二胎政策说明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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